上海生育險規定是什麼?

關於申領本市生育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上海生育險規定是什麼?

滬人社福發[2016]22號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生育保險制度,切實保障生育女職工依法合規、及時足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現對申領本市生育保險待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本市生育保險,且符合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女職工生育、流產的,可以按規定向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二、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三、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12個月且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已繳月數÷12後所得的比例支付,剩餘部分由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用人單位為該職工累計繳費已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後,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已先行支付的費用。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已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2016年4月29日

二、上海市生育保險待遇新規亮點

1、對女職工:新規實施前,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繳費期限不滿1年的,生育生活津貼只能按2892元的最低標準計發;新規定實施後,只要生育或者流產時正常參加本市生育保險,就可以按生育時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生育生活津貼,總體待遇“不降反升”。

2、對單位:對於正常參保繳費且用工規範、依法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義務的用人單位而言,不會受到影響;但對於操作不規範、意圖“鑽空子”的單位和個人,則將受到制約和限制,這符合社會保險權利義務相對應原則,也將促進用人單位更加註重遵守女職工勞動保護有關規定。

主要是防止有人打著生育險的幌子鑽空子,因此在這以後生育險都必須按照新的上海生育險規定報銷,因此所有的準父母都要對上海生育險的新規定的內容有充分的認識,從而在需要報銷生育險時可以按照新規定準備材料,按照流程進行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