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寶寶在超市跌倒了誰的責任?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孩子是每對父母的希望和珍寶,父母不能永遠拘束孩子在完全封閉的環境中,但是外面的世界又太多危險,所以在外面孩子受傷不止讓家長心疼,如果4歲寶寶在超市跌倒了誰的責任,那麼這一責任歸屬問題也是每一位家長關心的內容。如果母親帶著只有4歲的寶寶去超市購物,那麼寶寶在超時跌倒受傷,應該是誰的責任。

4歲寶寶在超市跌倒了誰的責任?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一、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顧客在商場滑倒,造成顧客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8條的規定承擔責任,根據該條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顧客因在商場內滑倒受到損害,商場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向顧客承擔侵權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由此可知,受害人在侵權行為中遭受人身傷害,可以依法要求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誤工費等合理費用。此外,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及第48條的規定,商場、旅店、超市等服務單位的經營者應當對顧客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商場、旅店、超市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就構成侵權。可見,消費者在商場摔傷住院,商場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消費者不但可以要求商場經營者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也可以要求商場賠償自己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二、4歲寶寶在超市跌倒了誰的責任

超市作為一個開放性的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應盡合理限度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義務,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害的發生或者減輕損害。並且這種安全保障義務通常是在當事人之間並沒有合同約定的情形下而產生的一種要求,一方為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而積極作為的義務。超市是以在從事社會活動中謀取利益為目的,因而應當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顧客在商場滑倒,造成顧客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8條的規定承擔責任,根據該條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顧客因在商場內滑倒受到損害,商場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向顧客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所訴,超市屬於公共場所,應該注意自身的安全管理工作,盡到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但是父母作為監護人,也要時刻盡到監護和看管孩子的責任。對於4歲寶寶在超市跌倒了誰的責任這一問題,還要結當時摔倒原因等綜合情況作出判斷,具體時間具體分析,建議尋找專業準確的途徑得出處理方法。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門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