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怎麼才算情節嚴重?

誹謗怎麼才算情節嚴重?

誹謗罪是對他人名譽權、人格權的侵犯,行為人的誹謗行為構成犯罪需要符合情節嚴重這一法定要求。如果行為人的誹謗行為不具備情節嚴重的條件,則該行為只能作為普通的行政違法案件處理。那麼,司法實踐中誹謗怎麼才算情節嚴重?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如下相關的法律知識。

一、誹謗罪情節嚴重的認定

根據《刑法》的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某些虛構的事實,足以破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人格,情節嚴重的行為。按此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對此罪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要件規定得都很明確,對客觀方面要件中的內容也作了規定:要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必須是捏造和虛構的。即要求“被散佈的內容必須不是客觀存在”,如果散佈的內容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也不構成本罪,而是名譽侵權行為。要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誹謗行為是針對特定人所進行的。

誹謗罪的構成中除了具備以上要件外,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但對於什麼樣的情況屬於“情節嚴重”,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沒有作出列舉規定。對於“情節嚴重”,一般理解為是手段惡劣,後果嚴重,影響很壞的情形。

關於手段惡劣,即散佈誹謗內容的手段,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用文字散佈,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為了達到使誹謗內容傳播得廣,使被誹謗人受打擊大,而採用的手段,應可認定為手段惡劣如在工廠門口、政府門口、菜場門口、職工宿舍樓門口張貼大字報。

關於後果嚴重,如造成被誹謗人自殺、精神失常、失去生活工作能力、神情恍惚而發生意外事故等等,應可認定為後果嚴重。關於影響很壞,主要是指造成惡劣的政治影響、社會影響的。

二、誹謗罪罪與非罪的界限是情節嚴重

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侷限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於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

(1)誹謗罪散佈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佈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物件。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佈虛假訊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後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對於誹謗怎麼才算情節嚴重這一問題的答案已如上所述。一般來說,情節嚴重需要從誹謗行為的手段是否惡劣,誹謗行為所造成的結果是否嚴重以及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是否巨大等方面進行判斷。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