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糾紛案分析

著作權侵權糾紛案分析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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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審理情況分析是怎樣的呢?

《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用大量篇幅規定了網路服務提供者在相關情況下所應承擔的義務和不履行義務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其一,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連帶責任。
        其二,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有以下兩種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路使用者的共同侵權責任。(一)明知網路使用者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 (二)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二)所述情況,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所需承擔的連帶責任究竟是等同該實際侵權人責任還是隻對於收到著作權人警告之後就擴大的損失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對此,根據《侵權責任法》36條的第二款和第三款: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由此可見,對於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上述義務的不再對於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責任而只對在其接到通知後損害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其三,不作為的相應責任。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路的註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