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姓名需要帶著變更之前的戶口本以及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還要有變更申請書和單位(街道辦或者學校)開的變更姓名證明信,收養關係變更的要帶著收養證。
滿18歲的中國公民可自行提出變更申請,未滿18歲的中國公民需要父母出面和所在學校出具證明這一點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的,公民可以隨時寫變更姓名申請去更改人的戶籍所在派出所提出更改要求,申請要寫清楚為何更改,更改的新名字等等。
1、提出申請:由申請人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公民主項資訊變更、更正稽核表》。
2、受理申請:戶口登記機關受理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並進行初步稽核。
3、審批申請:由縣級以上(含)公安人口管理部門審批。
4、反饋結果:審批機關應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逐級反饋至戶口登記機關,並告知當事人。
5、打印表簿:審批通過的,由戶口登記機關收繳其原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另冊儲存原常住戶口登記表,併為申請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發給新的居民戶口簿內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我國對於公民的名字是可以隨意進行更改的,但是如果未成年人需要進行更改的話,要有父母或和學校出具的證明書才能夠進行更改,否則是不能夠進行更改的。成年人可以隨意進行更改,但前提也要上當地派出所進行申請才能夠進行更改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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