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否要求法院確認侵權行為
就侵權行為產生爭議的,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侵權行為,確定侵權人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適用範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二、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行為:
這裡所謂的行為是指侵犯他人權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為本身。
若無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會產生侵權責任。
2、損害事實:
是指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影響,包括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又包括人身損害、精神損害。
3、因果關係:
是指各種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
侵權法上的因果關係包括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和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
4、過錯:
是指行為人應受責難的主觀狀態。
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狀態。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發生侵權行為的,如果就侵權行為產生爭議,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侵權行為,人民法院確認後,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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