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權行為侵害物件哪些
侵權行為侵害的物件他人民事權益,而民事權益分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大類,如生命健康權、名譽權、智慧財產權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第一百一十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第一百一十三條【財產權利平等保護】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行為違法所謂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
2.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導致的人身或財產的不利益。
這種不利益是指一切受法律承認和保護的權利與利益所遭受的不良狀態和不良後果。
對財產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
直接損害又稱積極的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現有實際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害又稱消極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減少,對人身的損害包括對生命、健康、名譽、榮譽等損害,而且對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生成一定的財產損失。
3.因果關係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係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絡,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
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係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果關係是複雜多變的,往往一個損害後果的出現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
不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也就是說,引起損害事實的發生是由於不法行為的實施,如果損害事實並非不法行為的實施所致,則不構成侵權。
4.有過錯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所以侵權責任侵犯的物件是民事權利,而民事權利分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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