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知缺陷懲罰性賠償是合理的嗎?
在明知缺陷懲罰性賠償是合理的。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採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適用該條確定缺陷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應當符合相應的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
二、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主觀條件
“明知”是指缺陷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確實、明確知道產品存在缺陷。從過錯角度看,侵權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明知”排除一般過失和輕微過失。“明知”需要被侵權人一方證明。
生產者、銷售者拒絕採取補救措施與明知為承擔懲罰性賠償的主觀條件之一。從法律條文的文義來看,“明知”與“拒絕”的關係是選擇關係,即只要具備其中之一就滿足主觀條件的要求。但是,從認知邏輯上看,拒絕採取補救措施,一般也就推定已經明知存在缺陷了。
(二)客觀條件
適用懲罰性賠償需要符合的客觀條件是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這裡的“健康嚴重損害”是指殘疾、完全喪失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永久病痛等情況。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沒有對懲罰性賠償的倍數或者其他計算標準作出規定,這有賴於未來的相關司法解釋作出具體規定,以便人民法院準確適用該條規定。
三、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我國法律中對於懲罰性賠償的相關問題是有著明確的規定進行限制的,公民的合法權益是受到法律所保護的,因此噹噹事人的合法權益遭到他人侵害的時候,對於已經造成的損害要求相應的賠償是十分合理的行為,也是公民所擁有的合法的權益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