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是:
1、發生侵權的行為,侵犯他人財產或者對他人身體造成了損害;
2、侵權行為對被侵害人造成損害;
3、侵權行為和造成的損害有必然的聯絡;
4、侵權人實施的侵權行為是有過錯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二、《民法典》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侵權責任編的調整範圍】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係。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承擔方式】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侵權責任就是必須要發生侵權的事實才會承擔的,一般在認定時就要確定侵權的行為是否與最終造成的結果有直接的關係,只要認定清責任人之後那麼就需要承擔侵權的賠償,而對於賠償的方式就需要由雙方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