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申請辦案補貼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員提交的立卷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資料齊全的,支付支付辦案補貼。所以辦案補貼支付的條件是立卷材料齊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式規定》第三十五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員提交的立卷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於立卷材料齊全的,應當按照規定通過法律援助人員所屬單位向其支付辦案補貼。
二、對未成年人案件實施法律援助的範圍
(一)本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審理的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時不滿18週歲,在刑事訴訟中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法律援助機構在收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指派律師,無須對經濟狀況進行審查。
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或者公訴案件的被害人不滿18週歲,在刑事訴訟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
(三)未成年人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中,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
1、撫養關係糾紛、撫育費糾紛、監護權糾紛、探望權糾紛、生身父母確認糾紛、確認收養關係糾紛、解除收養關係糾紛、繼父母子女關係糾紛案件;
2、繼承糾紛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
3、申請指定未成年人監護人案件和申請撤銷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資格案件;
4、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或者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認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項。
(四)未成年人作為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在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治安處罰、行政處罰和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等各類行政案件以及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案件中,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
(五)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若干規定》的規定,未成年自訴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經未成年自訴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依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式規定》的規定,法律援助申請辦案補貼的條件立案資料齊全。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員提交的立卷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資料齊全就支付辦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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