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有什麼規定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運輸活動完成後,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三條【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二、不支付運費,可以扣下貨物嗎
生活中,貨主由於資金週轉困難等原因,有時會因未能及時支付運費而被扣貨,以致無法及時收到貨物,引發了其他不利後果。
如無法將貨物交給購買人,造成違約,要賠償對方損失等。
因而,不少貨主都想知道未及時支付運費,承運人究竟是否有權扣下貨物。
事實上,按照法律規定,承運人可以扣貨: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託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換句話講,除非當事人事先約定不能扣貨,否則在貨主沒有及時支付運費的情況下,承運人都可以扣下相應貨物。
但是承運人在扣貨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事情:
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承運人可以自行留置貨物,不必通過法定程式留置貨物。
2、扣貨時,應該按照實際情況,合理適當扣貨。
如:
(1)對於可分而無需其價值的貨物,承運人扣貨的價值,只應該包括未支付的運費、保管費經及其他運輸費用加上可能因訴訟產生的費用,而不能留置過多的貨物。
如因為少部分費用,而扣留大部分甚至全部貨物的,有法律風險,可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2)對於不可分的貨物,只要貨主沒有支付全部運費的,承運人都可以全部扣下貨物。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承運人按合同約定履行運輸的責任後,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如果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託運人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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