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受害者的殘疾賠償金再次起訴應該如何辦理
1)、受害方如何索賠。
1、確定損失。
確定損失是要求賠償的第一步,包括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等。交通事故賠償專案眾多,由實際損害和事故的性質確定。
2、確定可獲賠償額。
交通事故賠償數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專案和計算方法確定。
3、採取索賠途徑。
損失不大的交通事故可以採取和解或是調解的途徑,當事人之間無法協商以及損失嚴重的事故須得採取訴訟的途徑方能很好的解決。
2)、肇事者方當賠。
1、配合受害人治療。
交通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一方尤其是肇事者一方應當積極搶救傷員,避免事故造成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2、積極協商。
如果能與受害人一方積極協商處理交通事故的相關賠償事宜,那麼對肇事者方來說是很好的處理交通事故的途徑。
3、涉及刑事犯罪的爭取向受害人方取得諒解。
如果肇事者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話,肇事者及其家屬如果能取得受害人或其家屬的諒解,那麼在量刑時可以被考慮更輕幅度的刑罰。
3)、保險公司的保險理賠。
1、出險與評估。
被保險人往往會在事故發生後向保險公司反映情況,保險公司需派保險理賠員確定事故發生並決定是否保險理賠。
2、依照保險合同理賠。
被保險機動車輛的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需積極配合對保險事故的理賠工作,如果受害人對保險理賠不滿意的,可以肇事者和保險公司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賠償。
這類保險公司應按照受害者遞交案件證據,對這類案件的賠償進行稽核。審理這類案件證據,證據符合規定的應該賠償這類受害者,不符合的還應告知這類受害者,補充這類案件的證據,保護這類案件受害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