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國小生在學校受傷誰負責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國小生在學校受傷誰負責
律師解析: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國小生在學校受傷,學校或者造成傷害的第三人承擔責任
學校有過錯,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學校與打人者一起承擔責任。
如果學校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需要承擔責任,由打人的同學承擔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