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判決申請強制執行流程是什麼?
民事判決申請強制執行流程是判決書生效之後,如果被告拒不履行判決規定義務,則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判決規定了履行期間,則履行期滿後,則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226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民事判決強制執行多長時間拘留?
這個問題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況且,法院強制執行期間不會拘留被執行人的,即便被執行人沒有財產的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也不會因此而被拘留。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對於很多的民事案件處理完畢之後,仍然有人不履行判決書當中所規定的內容,此時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畢竟對於當事人來說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肯定是具有一定的強制執行力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