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申請人是如何規定的?

、強制執行申請人是如何規定的?

強制執行申請人是如何規定的?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包括民事、行政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等)確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執行。也就是說,逾期一方是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而守約一方是強制執行申請人。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流程如下:

1、當事人申請執行,必須向法院遞交申請執行書,說明申請執行的事項、理由和要求,並儘可能(非必須)提供被執行人的開戶銀行賬號及財產情況。

2、如果當事人嫌麻煩或搞不懂怎麼申請強制執行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的,必須向法院提交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3、如果不知道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仍可以正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起訴財產保全多久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於訴訟保全的民事案件,是由判決書生效後開始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不履行判決書的,申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按照法院判決書履行相應義務的人,是強制執行申請人。對於起訴財產保全的民事案件來說,判決書生效之後就可以開始執行,如果被執行人不履行判決書中規定的義務,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兩年,從法律文書中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