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包裝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絡,就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擅自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包裝,引人誤認為是知名商品或者與知名企業存在特定聯絡,更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絡: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絡的混淆行為。

擅自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包裝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