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有哪些?

宣告死亡案件的成立,必須是失蹤人生死不明的狀態持續一定時間。因為宣告死亡,對於被宣告人的利益關係極大,必須慎重,雖生死不明,未經過法定期間不能輕率宣告死亡。必須在一定期間內等待失蹤人的訊息,保護其利益。因為一經宣告死亡,法律關係會發生重大變化,失蹤人重新出現再恢復以前的法律關係就會相當困難,比如財產已被他人消費,配偶已與他人另行結婚等。但從另一方面講,失蹤人生死不明的狀態也不能無限期地持續下去,這樣會使法律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影響社會生活秩序的穩定,配偶需另行組成家庭,某些財物不能永遠閒置起來無法發揮其經濟效益。所以應當有一個法定的合理期間。

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有哪些?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民事訴訟法又補充規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可申請宣告其死亡,不受時間限制。此類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兩年沒有必要,只要有有關機關的證明即可。

(3)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後,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從失蹤的次日起滿四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

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具有相同法律後果,故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有人確知他沒有死亡時,應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到人民法院應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故小編在此提醒您,在去申請宣告死亡前應充分了解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若還有疑問請登入本站網站諮詢專業的律師,他們可以給予更好地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