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什麼情況拘留人?

當公安機關發現行為人準備實施、正在實施或已實施犯罪行為,或者具有重大嫌疑的,可以先限制其人身自由,經過審訊後排出嫌疑的可予以釋放,確認有罪行的應提交檢察機關批捕,那麼,在具體實際中,派出所什麼情況拘留人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派出所什麼情況拘留人?

一、派出所什麼情況拘留人

(一)拘留的適用機關、適用情形

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刑訴法82條):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檢察機關對於上述第4、5種情形,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需要特別強調的是:

1、法院沒有刑事拘留權,因為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都是自訴案件,不存在緊急情況;

2、檢察院有決定拘留的權力,但應當交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拘留的程式

1、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必須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留證(持證);

2、執行拘留的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3、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4、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5、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6、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須由檢察長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綜上所述,關於派出所什麼情況拘留人的問題,包括幾種情形,如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被公安機關發現、被受害人或他人指認、被發現犯罪證據、企圖逃跑、毀滅證據、身份不清楚等情況,公安機關都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予以拘留,在二十四小時內送看守所進行羈押。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