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案件法律援助的結案日是什麼時候
根據我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式規定》的相關規定,訴訟案件法律援助的結案日是法律援助人員收到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之日。《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式規定》第三十四條法律援助人員應當自法律援助案件結案之日起30日內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立卷材料。訴訟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員收到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之日為結案日。仲裁案件或者行政複議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員收到仲裁裁決書、行政複議決定書原件或者影印件之日為結案日;
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以受援人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和解、調解協議之日為結案日;
無相關文書的,以義務人開始履行義務之日為結案日。法律援助機構終止法律援助的,以法律援助人員所屬單位收到終止法律援助決定函之日為結案日。
二、法律援助案件由誰來承辦
1、對於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指派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其他社會組織安排其所屬人員承辦,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承辦。
2、對於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或者收到指定辯護通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承辦,或者安排本機構的法律援助律師承辦。
以上就是小編對相關問題的回答。
根據我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式規定》的相關規定,對於法律援助訴訟案件來說,援助人員收到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之日為案件的結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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