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前財產保全是否要通知本人
訴前財產保全是需要通知本人的,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有哪些
1、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三、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或法人的營業執照,影印件;
3、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證明;
4、被申請人身份證明:被告是法人的,提交在工商局打 印的企業機讀檔案資料;是自然人的,打 印常住人口資訊表,如被告為夫妻,需證明夫妻關係;
5、授權委託書、受託人身份證;
6、律師事務所函;
7、申請保全的財產的所有權證明;
8、擔保函;
9、擔保財產的權屬證明(房地產權證)原件及影印件;
10、擔保財產的所有權明確而沒有爭議、沒有設定抵押權等擔保物權、也沒有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等情況的證明,原件;
11、擔保財產的所有權人身份證或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影印件等。
四、解除財產保全的情形有哪些
1、申請人撤銷財產保全的申請;
2、被申請人已經履行義務;
3、在訴前財產保全中,申請人在法定起訴期間內不起訴。
4、被申請人提供了擔保。
總之,法院在採取了相應的保全措施之後,不可能不通知被保全的一方,被保全的一方收到財產保全的通知以後,如果可以向法院提供相應的擔保,可以請求解除保全措施。在法院啟動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原告應該在一個月內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