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發回重審的案件再上訴多長時間開庭?

一、民事發回重審的案件再上訴多長時間開庭?

民事發回重審的案件再上訴多長時間開庭?

民事訴訟法》當中沒有明確規定發回重審的案子必須要在多長時間內開庭,發回重審的這些民事案件都跟一審的程式完全是一樣的,也是法院在受理以後的6個月之內出具審理結果即可,一般被髮回重審的案件是不太可能用簡易程式來審理的。

發回重審的案件開庭的時間沒有明確的規定,發還重審的案件,適用第一審程式。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式的,法律規定三個月結案。

發回重審其實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決定,直接被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發回重審的案件,改判的可能性比較大一些。可是二審人民法院不會指定一審法院重審的時間,所以說,重審案件的開庭時間還是由一審法院決定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民事案件發回重審的條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三、民事案件上訴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原案件的當事人提起上訴;

2、必須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

3、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必須提出上訴狀。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程式性規定中,如果是上級人民法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錯誤的,此時是可以將該民事案件發回下級法院,讓下級法院重新審理的,一般來說,上級法院認為下級法院的錯誤,都是案件的事實不清、適用的程式不合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