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正仲裁裁決就是修正嗎?

裁決書的補正,又叫修正,指的是仲裁庭作出的裁決書中,如果存在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可以自行或依當事人申請進行補正。關於補正的條件和補正的程式,仲裁法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按照世界大多數國家的仲裁機構及國際仲裁機構的規則和仲裁習慣做法,仲裁裁決在特定情況下,是可以變更或修正的。

補正仲裁裁決就是修正嗎?

1、裁決修正情形:

(一)裁決書有計算錯誤、抄寫錯誤或排版錯誤,或任何類似的錯誤,當事人可以要求改正;

(二)當事人在仲裁程式中提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申請事項,或者仲裁庭在其意見中陳述過但裁決書遺漏了的應裁事項,當事人可以要求追加裁決;

(三)裁決事項模稜兩可或表達不清,當事人可以要求解釋。

2、程式要求:

上述改正、追加和解釋要遵守嚴格的程式要求:

(一)只能由當事人向處理該案件的仲裁庭或仲裁機構提出;

(二)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裁決書後三十日內提出;

(三)仲裁庭可依職權主動對裁決書進行補正,且不受時間限制;

(四)改正、追加和解釋之前應給予另一方當事人適當機會陳述其意見。對裁決的補正構成原裁決的組成部分。

3、補正的途徑:

仲裁裁決書的補正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行:

(一)仲裁庭發現裁決書中存在法定的應予補正的情形而自行予以補正,對於這種補正,法律沒有時間限制;

(二)當事人發現裁決書中存在法定的應予補正的情形而請求仲裁庭予以補正,但是《仲裁法》規定當事人的補正裁決書的請求必須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否則即喪失補正的請求權。

綜合上面所說的,仲裁裁決是可以要求進行補正的,但前提也需要確定符合法定的條件,一定要確定補正的部份是屬於原仲裁書判決的組成部份,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如果對仲裁有任何異議的,也是可以向法院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