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糾紛訴訟要多久
經濟糾紛訴訟要多久是沒有具體規定的,人民法院立案後,用普通程式審理案件的,要在6個月內宣判,簡易程式審理期限是3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四十九條審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條審限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民間經濟糾紛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1)起訴和受理起訴是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案件的行為。
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
因此,起訴才可能引起訴訟程式,使訴訟活動開始。
起訴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只有有效地行使起訴權,才可能使人民法院啟動訴訟程式。
(2)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進行審理前的準備。
包括:
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
組成合議庭並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核對訴訟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審判一般應當公開進行。
審理過程分為法庭調查;
法庭辯論;
徵詢原告,被告,第三人意見;
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
判決。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還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4)判決和裁定法庭辯論終結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判決一律公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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