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單方解除合同有合理期限嗎?
單方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通知送達對方後就生效,合同就會解除,如果因合同解除產生爭議的,可以協商或者訴訟解決。
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律規定期限”或“約定期限”,還提到“合理期限”,但合理期限具體多久並未做出明確界定。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二、協議解除的程式是什麼?
協議解除取決於雙方有一致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需要有法定解除權的存在。雙方解除合同意思一致的達成一般也要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當雙方協商一致時,合同就被依法解除了。當然當事人也可另行約定合同解除的時間。此外,在合同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有關部門批准解除的日期才是合同解除的日期。
《民法典》第562條當中,關於合同的解除已經有明確的規定,首先就是雙方可以協商一致解除,雙方不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的,存在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另外一方當事人享有單方解除權。而單方解除權是沒有合理期限的規定,只要解除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