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拘留最長不得超過幾天
治安拘留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做出的處罰決定,一般在15天以下,但是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二、治安拘留處罰程式
1、調查: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2、決定:
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2)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3)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3、執行: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行為人被公安機關處以治安拘留處罰的,一般最長不超過十五日,但是如果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的,最長可處拘留二十日,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可以到本站網進行線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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