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暫予監外執行時的程式如何的
1、對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所在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經監獄審查後,在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進行病殘鑑定。
2、監獄根據病殘鑑定結論,提出稽核意見,報監獄長審批。
3、監獄將罪犯暫予監外執行審批材料,報送省監獄審批。批准機關應當將准予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文書抄送監獄所在人民檢察院,並通知暫予監外執行地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
4、准予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由保證人領回,或者由監獄人民警察送回,並及時到當地公安機關報到。保證人應當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二、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1、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監:
1、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滿的;
2、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不向公安機關報到的;
3、採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的;
4、違法犯罪的;
5、違反公安機關監督管理規定的;
6、以自傷、自殘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三、監外執行活動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群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
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並遵守有關的規定。
服刑人員在監獄表現良好會獲得減刑的機會,同時對於身患重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和懷孕哺乳的婦女,出去對社會沒有什麼危害性,一般法院都會准予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律程式,犯罪人在監外執行期間,要遵守相關的規定,否則會被再次收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