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雙方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一、民事訴訟雙方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訴訟雙方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1、當事人舉證責任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具體來說,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都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這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二、民事訴訟舉證時效是多久?

舉證時效也就是審判實踐中所說的舉證期限,對此,我國《民事訴訟法》尚未做出具體的規定來設立舉證時效制度。根據審判實踐經驗,我所可以給舉證時效下這樣一個定義,舉證時效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提出主張時,應在人民法院規定的訴訟期間內,提出相應的證據來支援自己的主張,逾期不能或者沒有提供證據的即是不履行舉證責任,放棄舉證的權利,應當承擔不利舉證的後果的一種制度。

設立舉證時效制度,有利於正確貫徹實施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制度。民法規定的訴訟時效,目的是為了促使權利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使人民法院能夠及時地解決民事糾紛。然而,審判實踐中,有的民事案件審理期限過長,使訴訟時效的目的難以實現,從而失去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的意義。因此,要使實體法的訴訟時效制度得以正確實施,程式法就應該有相應的訴訟時效即舉證時效來保障。

所以民事訴訟雙方舉證責任要根據實際的具體情況來看,不同的情況對應的舉證責任也是有所不同,但是不管是作為原告還是作為被告,一旦有了官司,那麼就應該積極準備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這樣才能更大限度的保證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