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拘役由公安還是社群執行?

管制拘役由公安還是社群執行?

一、管制拘役由公安還是社群執行?

對於判處拘役或者控制的犯罪分子,如果是處拘役的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處管制的由社群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二百六十九條 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群矯正,由社群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二、判處拘役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對某一罪犯是否適用拘役刑,應當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的客觀危害程度較輕,只需要處以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二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較小,只需要以短期關押,就可以達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司法實踐中拘役的適用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當拘役與有期徒刑共處一個法定刑幅度,作為法定最低刑時,凡犯罪情節較輕,不足以判處有期徒刑,且無減輕情節的犯罪分子,拘役可作為最輕刑罰直接適用。也可對於罪該處以有期徒刑,但具有從寬處罰情節的罪犯,作為從輕處罰的刑種予以適用。

2、當拘役與有期徒刑、管制同處於一個法定刑幅度,管制是該種罪法定最低刑時,拘役可直接適用於犯罪情節較輕,不足以判處有期徒刑,但判處管制又嫌輕,可以直接適用拘役。如果本應適用有期徒刑或者管制,但具有從重處罰或從輕處罰情節的犯罪分子,拘役即可作為從重或從輕量刑結果適用。

3、當有期徒刑作為法定最低刑時,如果犯罪分子本應判處有期徒刑的最低限(6個月),但因具有減輕處罰情節,需要減輕處罰的,拘役可作為減輕量刑結果適用。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判處拘役和管制都是屬於我國法律當中規定的刑法處罰措施的一種,但是具體由誰來進行執行是需要根據不同情況來做出不同的選擇判斷的。比如說如果是屬於管制的話,應當就近由其社群矯正機構對此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