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先予仲裁裁決什麼意思?

一、一般先予仲裁裁決什麼意思?

一般先予仲裁裁決什麼意思?

先予仲裁裁決是仲裁機構在當事人未發生網路借貸糾紛時,先予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行為。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情形:

1、仲裁機構未依照仲裁法規定的程式審理糾紛或者主持調解,徑行根據網路借貸合同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簽訂的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的。

2、仲裁機構在仲裁過程中未保障當事人申請仲裁員迴避、提供證據、答辯等仲裁法規定的基本程式權利的。

二、先予仲裁具體哪些特點?

“先予仲裁”的特點表現為,

一是當事人訂立借款合同當天即簽訂調解協議,並在兩份協議中對仲裁事項作出約定。

二是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情況下申請仲裁,仲裁機構即根據之前的調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同時出具生效證明。相關文書籤署、送達等均在網路上完成。

三是借款合同的出借人不明,部分合同上僅有借款人和居間人(即網貸平臺),沒有列明出借人。

四是調解協議上的申請人為網貸平臺,而網貸平臺的經營範圍不包括金融借貸業務;網貸平臺則稱通過債權轉讓方式取得債權,並申請仲裁、強制執行。

五是調解協議對借款人的權利進行諸多限制。

例如,明確約定對案件進行不公開、不開庭審理並同意在網路上完成審理;借款人對申請人提交的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支付憑證以及其他相關證據材料均無異議;放棄提供證據;借款人放棄對仲裁請求的答辯權和其他權利等。

六是有仲裁機構在仲裁規則中規定,合同在簽訂或者履行過程中,不論是否發生實質性或者公開性爭議,均認為是仲裁案件,根據調解協議作出的仲裁法律文書不可申請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等。

綜合上面所說的,先予仲裁裁決只要符合法定的條件是可以實施的,一般在處理時就需要確定存在合法的實事,這樣才能保障到裁決的有效性,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要適用先予仲裁就一定要存在合法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