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動物權利有什麼規定?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總則動物權利有什麼規定?

我們都知道,民法典是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的一部法律,但是很多人都會忽視關於環境這一部分的法律法規,其中還寫入了關於動物的法律。那麼你知道民法典動物權利有什麼規定嗎?本文列舉出具體的這一方面的資訊供大家學習。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吧。

一、動物權利有什麼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二、動物飼養人或者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要件

1、致害動物是飼養的動物。飼養的動物一方面是其所有人的財產,另一方面由於其可以獨立行動,有可能對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動物的飼養者對自己飼養動物承擔賠償責任可以督促飼養人或管理人加強對動物的管理,以防止或避免損害的發生。如果不是人工飼養的動物,或人工飼養的動物已經逃逸很久,回覆至野生狀態,則不適用此種特殊侵權責任。

2、飼養動物對他人造成了損害。飼養動物對他人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需注意的是,動物的致害行為是動物基於本能而為的行為,無論是其自主加害還是受刺激加害均構成加害行為。

3、動物的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間有因果關係。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應為無過錯責任,只要發生了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後果,飼養人或管理人就應承擔侵權責任。這一方面是因為飼養人是飼養動物的獲益者,另一方面飼養人或管理人更瞭解其飼養動物的習性,更容易防範損害的發生。如果適用過錯責任,難免加重了受害人的注意義務,使受害人處於不合理的劣勢地位,有失公平。

以上就是關於動物權利有什麼規定的全部內容。通過本文我們可以知道,民法典規定了人們飼養的動物如果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即要對受害人進行民事賠償。因此根據法律,飼養動物也要注意管理好動物,別讓動物隨意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