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監護人順序是怎麼樣的?

每一個小生命的誕生對於他們的父母來說都是今生最幸福的事情。父母是孩子最親近的人,父母對於孩子的成長,教育,保護等都非常的重視。並且對於未成年來說,對社會充滿好奇,可能會做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作為孩子的監護人,父母應該起到監護責任。那麼民法總則監護人順序是怎麼樣的?

民法總則監護人順序是怎麼樣的?

一,監護人相關法律條文

根據最新出臺的《民法總則》,關於監護人的規定有: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監護人,負有監護子女,教育,保護和撫養子女的義務。若父母都已死亡,或者喪失了監護能力的,那麼監護人的第一順序應該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