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商事制度的規定是什麼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總則商事制度的規定是什麼

生活中的一些民商經營也必須遵守我國《民法典》中的制度,對於一些商家的經營,如果發生了什麼糾紛,是可以參照民法典當中的法條來進行解決的。對民商活動的法律約束,也是更好地維護了我國的社會的安定。下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民法典商事制度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商事制度的規定是什麼?

一、對商事主體的界定

在我國,商主體不存在法定概念,在學理上也存不同的定義。商主體,是依商法規定從事營利性營業活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商事法律關係的發生依賴於商事主體的營業活動。從商事法律關係發生的歷史源頭來看,沒有商人就沒有商法的,也不會產生商事法律關係,商事主體是商事法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對於開啟商事法律活動具有“發動機”的意義。

“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法系、同一法系的國家,商主體的表現形態頗不一樣。在現代商法上,商事主體指的是企業。” 從商事主體的表現形態上講,以商主體的組織形式為標準商主體為商個人、商合夥、商法人。其中商個人具體表現為商自然人,筆者認為在實踐中表現為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家庭承包經營戶;商合夥具體指個人合夥、合夥型聯營和合夥企業;商法人具體表現為公司,呈現為民營公司、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

二、民法典中的商法元素

民法典中的商法元素有以下幾方面的體現:

一是營利性成為民事主體立法的主要著眼點。營利是商事主體從事商業活動的唯一目的。民法典總則部分體現了以營利性構建主體制度的思路。傳統民法中,最主要的法人分類是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其典型代表為《德國民法典》。民法通則的法人分類是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民法典中法人分類是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與特別法人。關於營利法人的規定直接自公司法抽象而來,體現了商法與民法制度的高度融合。另外,民法典規定的“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與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主要是指那些以營利性活動為主要經營目的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

二是民事法律行為內容融入商法因素。在“一般規定”部分,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在雙方、多方和單方法律行為基礎上,增加決議行為,主要是對股東會與董事會等公司機關議事行為的法律確認。決議行為不是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通常僅要求多數決方式,主要適用於公司、合夥企業這類商事主體的執行之中。民法典增加決議行為,豐富了法律行為的樣態。

三是具體制度緊密貼近、反映商事實踐。就擔保法規則而言,各種擔保措施的採取大多數商事活動的需要,擔保規則在符合基本法理的基礎上,應該以滿足商業需求為宗旨。民法典物權編廢除了禁止流押、禁止流質的規定,同時增加“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可以出質的規定,符合商業實踐慣例。令人遺憾的是,最終出臺的民法典沒有規定讓與擔保制度。就合同法而言,情勢變更條款、保證合同、合夥合同與保理合同的增加,體現了商事實踐對法律制度的影響。

可以看出,我國的民法典當中,規定商事主體是指從事營利性活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商事法律中的關係主要是為了規範我國的商業活動。我國的商人在經營的時候,需要遵循民法典和其他法規。我國執法機關對商事經營是有專門的機構進行監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