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原則在《民事訴訟法》中的具體體現

我們的日常行為受到來自多方面法律規範的約束,我國現行法分為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三大類,就司法實踐而言,大多數人接觸到的是民事訴訟法等民事法律規範。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時,會適用民事訴訟法中的處分原則,那麼,就實際情況而言,處分原則在《民事訴訟法》中的具體體現在哪些方面呢?

處分原則在《民事訴訟法》中的具體體現

一、處分原則的內容

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支配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即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處分原則包括以下幾點內容:

(一)享有處分權的主體是當事人。當事人是與案件有法律上直接利害關係的人,訴訟的過程及結果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程式利益和實體利益,只有當事人才是處分權的享有者。

(二)當事人處分權行使的範圍包括對程式利益的處分和實體利益的處分。

1、在程式方面,當事人對訴訟的進行和終結有決定權。

2、在實體方面,當事人自主決定審理的物件和範圍。

二、處分原則在民事訴訟法中的具體體現

(一)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方式,表現為積極處分和消極處分。

原告提起訴訟、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撤訴;被告承認原告的請求、提起反訴等,都是行使處分權的積極形態。一審判決後,當事人不提起上訴、執行時效期內不申請強制執行,都是對自己權利的消極處分。

(二)處分權的行使貫徹於民事訴訟的全過程。

處分原則貫穿於民事訴訟程式的全過程,在訴訟的各個階段,當事人都有權處分其權利。

1、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爭議或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自主決定是否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

2、訴訟開始後,當事人有權以撤訴的方式結束訴訟。在訴訟中,原告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增加訴訟請求或放棄訴訟請求;被告可以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以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以提出反訴;

3、一審的判決作出後,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啟動二審程式,並確定上訴審理的範圍。二審程式開始後,當事人也可以撤訴的方式終結訴訟;

4、當事人在訴訟中還可以通過和解的方式和申請法院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

5、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後,在義務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時,是否通過執行程式來加以實現,原則上也由當事人決定。

(三)法院審判權與當事人處分權的關係

首先,法院審判權對當事人處分權具有一定的監督作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處分原則,不是當事人絕對的自由處分。當事人行使處分權不得違背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法》在確立處分原則的同時,還確立了國家干預制度,具體表現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施處分權的行為進行監督,依法進行審查。例如,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應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應經人民法院審查認可,方才有效。

其次,為了使處分原則能夠在民事訴訟中得到正確的貫徹和實施,人民法院首先應當明確處分原則在訴訟中的重要意義,併為當事人行使處分權提供保障。

處分原則貫穿於民事糾紛案件的審理的全過程,處分原則在民事訴訟法中的具體體現在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積極處分或是消極處分,當著並不意味著當事人有絕對的自由處分權。民事案件的當事人需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在保證不損害他人權益的前提下行使處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