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下唯一房產會被訴前財產保全嗎?
1、在訴訟前或者訴訟過程中,即使被告名下只有一套房子,也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2、而且,法院判決生效後,如果被告應負法律義務,符合司法解釋規定條件的,法院還可以依法對該房屋採取拍賣、變賣等措施,以履行對原告的債務。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 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的規定三種情形,則執行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
1、第一、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對被執行人具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房產且能夠為被執行人提供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此時可以申請執行法院司法拍賣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
2、第二、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當中,為了逃避債務將其名下的其他房屋過戶到他人名下的,惡意製造唯一住房對抗法院執行。此時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
3、第三、申請執行人可以按照當地廉租房的標準為被執行人提供可以的居住房屋,或者承諾在司法拍賣被執行人唯一住房後,從拍賣後的變價款中為被執行人預留5至8年的房租。此時就可以強制執行其唯一住房。
滿足上述三種情形,即使被執行人以該唯一住房是其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法院也不會予以支援。
綜上所述,被執行人以名下唯一房產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視情況判定,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能夠維持其生活必須住房的,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移房產的,申請人按照廉租房不足為被執行人提供居住房屋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財產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