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逾期不交上訴費用會有什麼後果

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中規定:“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該有關規定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的第二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按照《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或者申請費並且沒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案件受理費或者申請費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當事人自動撤訴或者撤回申請處理。”

被告逾期不交上訴費用會有什麼後果

雖然,上述法律中並沒有明確規定逾期不預交上訴費該如何處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的案件受理費理應包括上訴費,因為上訴費其實質是二審法院的案件受理費。

因此,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當時不交的,由人民法院通知上訴人在規定時間預交內;如果逾期不繳納上訴費,則應按撤回上訴處理。

法律為什麼要這麼規定呢?本人認為立法的目的絕不僅是為了便於原審法院整理、彙集和報送材料,更是為了便於原審法院審查上訴條件。原審法院在收到上訴狀後,有義務審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條件是否齊全,其中就包括審查上訴人有無預交上訴費。如果上訴人逾期不繳納上訴費,則應視為不符合上訴條件,原審法院作出按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就是法律應由之意。

有助於防止上訴權的濫用,符合經濟效率原則。

雖然上訴是我國公民以及普通群眾的自由權利,但如果上訴不附帶任何條件和限制,大量完全不需要上訴的東西就會被帶到二審法院。一審法院審查當事人是否繳納了上訴費用,可以使當事人謹慎行使上訴權,不至於毫無顧忌地輕易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