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案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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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案件是什麼?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期間,如果當事人在答辯期出現了異議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的。但是,具體的管轄權異議案件是什麼呢?那麼關於這個問題,本站的小編為大家查詢了相關的資料,整理出下文,下面為大家進行詳細介紹吧。

一、管轄權異議案件是什麼?

管轄權異議案件是指訴訟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在答辯期內提出對管轄權的異議,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予以處理的案件。正是由於原告在起訴時有可能利用自己訴訟發起者的優勢規避法律,選擇向最有利於自己的法院起訴,而在立案審查階段,法官僅僅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材料進行程式性審查,這種對案件管轄權的判斷不能使法院完全將自己無權管轄的案件排除在外,在受理案件後發現管轄錯誤是在所難免的,因此,法律規定被告在合理期限內有權提出不服該院管轄的主張和意見。此類案件在當事人法律意識愈來愈強的今天越來越多,該制度所反映出的問題也越來越明顯。

二、刑事案件中管轄權異議的案件時如何處理的?

級別管轄

1、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具體包括:

(1)刑法分則第一章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這裡僅有犯罪性質的要求而沒有罪刑輕重的要求;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這裡只有罪刑輕重的要求而沒有犯罪性質的要求;

(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這裡的外國人包括具有外國國籍的人、無國籍人和國籍不明的人。

2、注意:

⑴“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主體是外國人的案件,不包括外國人是被害人的案件,也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居民犯罪的案件(除非該外國人被害案件的被告人或者港澳臺居民所犯罪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對於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在港、澳、臺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臺的單位,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⑵立法上對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採用了列舉方式,但並不是說這三類案件必須由中級法院進行第一審,而是最低應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第一審,並不排除最高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對這些案件進行第一審。

⑶關於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的規定不同。在民事訴訟中,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為: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如專利糾紛案件等(《民事訴訟法》第19 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1 、 2條)。在行政訴訟中,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為: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行政訴訟法》第14 條)。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管轄權異議案件相關內容,需要了解的是,在人民法院進行裁決之後,如果當事人有異議必須在期限內提出,這樣才有利於當事人保護自己的權益,而這之後法院會根據當時人提起的訴訟,會進行程式性的檢查,這些都是管轄權異議案件中需要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