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可否調解

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

第三人撤銷之訴可否調解

第三人提起訴訟僅要求撤銷原生效裁判,該訴訟請求的物件是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作出的權威性判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基本標誌和主要方式,是國家審判權的最終體現,也就是說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是公權力的象徵,其已經超出當事人處分權的範疇。對於原生效的裁判文書是否應當撤銷只能由掌握國家審判權的法院通過法定程式運用公權力嚴格作出,而不能由當事人合意決定,因此,對於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僅請求撤銷原生效裁判的訴訟請求,沒有適用調解結案的基礎。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目的兼具撤銷原生效裁判、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恢復原狀及對實體權利義務進行重新分配與確定兩個方面,對於請求撤銷部分,無法適用調解。但對實體權利義務進行重新分配與確定的請求則涉及私法權益,系第三人可行使處分權的範疇,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合意解決,這也就為調解在第三人撤銷之訴中得以適用提供了條件。

對第三人撤銷或部分撤銷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請求,人民法院經審理,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請求成立且確認其民事權利的主張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二)請求成立,但確認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權利的主張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確認其民事權利請求的,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三)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第3人撤銷之訴指的是第三人並不是因為自己的原因而沒有參加訴訟,但是雙方當事人生效的判決卻損害到了第3人的合法權益的時候,那麼是可以通過提出第3人撤銷之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至於是否可以調節處理,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