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即被告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