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未經對方同意的手機通話錄音可不可以作為法庭證據

未經對方同意的手機通話錄音只要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那麼就不屬於違法行為,那麼電話錄音自然就可以作為法庭證據使用。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我未經對方同意的手機通話錄音可不可以作為法庭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