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的程式

不服行政處分進行申訴的程式是:
一、要求處分單位在法定時間內給出書面通知和書面決定書。
二、收集推翻行政處分決定的材料:事實、法律規定、和相關證據。
三、申請行政複議:將自己收集到的材料(包括法律規定、事實和相關證據)整理成《行政複議申請書》並交給該行政單位負責人。
四、要求複議機關在法定時間內給予書面答覆。如果不服該答覆,則可依法繼續向該機關的上級機關進行申訴。
上述一、二、三、四程式進行申訴,還是《行政複議申請書》,內容與前一份申訴內容差不多的,只是要寫明覆議結果和行政機關的複議意見和複議結果。特別要寫明自己不服的原因和理由、證據。如果上級行政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答覆,則應該強烈要求該機關必須在法定時間內給出書面答覆。如果對這份書面答覆仍然不服,這時的複議申請書才改為某某某事項申訴書。內容還是上面所述的那些內容。交給複議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進行申訴,因為我國的複議制度是二議終議制,就是說複議制度只議兩次,如果兩次複議結果相同則不再無限期地複議下去。但是終議並不等於終結責任,如果當事人確實有理由、有證據不服複議結果的則可繼續向上級行政機關進行申訴,直到有一個滿意的複議結果為止。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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