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簽發機關不予簽發護照:
(一)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無法證明身份的。
(三)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六)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四)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