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罪其實也就是指販賣毒品罪,在我國這屬於比較嚴重的犯罪了,最高可以對罪犯判處死刑。並且販毒罪也是屬於行為犯,只要有販賣毒品的行為,不論實際販毒的種類是什麼,數量又是多少,都是會認定構成此罪的。而在情節嚴重的時候,自然對罪犯的處罰也是比較嚴重的。那究竟販毒罪情節嚴重都包括了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販毒罪情節嚴重都包括了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滿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
2、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製造、運輸、販賣毒品;
3、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4、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販毒有可能判緩刑嗎
緩刑的適用條件:
1、緩刑適用的物件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於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由此可見,情節一般沒有嚴重情節可以判處緩刑。
三、什麼情況下販毒分子判處死刑
1、具有毒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武裝掩護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檢查、拘留或者逮捕、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等嚴重情節的。
2、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並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
3、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並具有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向多人販毒,在毒品犯罪中誘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監管場所販毒,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毒品犯罪,或者職業犯、慣犯、主犯等情節的。
4、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
5、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且沒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根據相關法律中的規定,小編在上文中為大家總結了販毒罪情節嚴重的幾種情況,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在我國,只要是已滿16週歲,並且同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有販毒行為的,那麼就可以認定構成販毒罪。不過要是國家工作人員有販毒行為的話,則此時就屬於販毒罪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對其的處罰自然就會重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