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會住哪裡?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會住哪裡?
律師解析:檢察機關應當指定除羈押場所、專門辦案場所之外的場所監視居住,指定居所要便於監視、管理,符合辦案安全要求,並具備正常的休息和生活條件。一是指定臨時監視居住場所。應考慮比較僻靜的能夠保證辦案安全的居所等,消除居所內和周邊一切安全隱患。二是建立固定監視居住場所。
積極協同同級公安機關爭取當地政府支援,建造符合職務犯罪偵查需要、由檢察機關專用或保證檢察機關使用的監視居住指定居所,並配備對訊問過程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影的裝置,以保證依法使用該強制措施的需要。法律依據:刑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