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妨害公務罪判多久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妨害公務罪輕微傷得不到諒解怎麼辦?
涉嫌妨害公務罪致警察輕傷得不到諒解的,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如果取得警察諒解的,則法院在量刑時會予以適當從輕處罰,具體的刑期需要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被告人的認罪悔罪表現、有無賠償等實際情況來判決。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根據國家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下列行為應屬於以非暴力或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安全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1)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國家安全公務時,出示證件依法查驗人的身份證明,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詢問有關情況,行為人拒絕提交身份證明,提供有關情況的(明知他人有間諜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情況、收集證據時,拒絕提供的除外,其行為巳構成獨立的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不再以該罪論處);
(2)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依法要進入有關場所,進入限制進人的有關地區、場所、單位,或檢視、調閱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行為人卻予以拒絕的;
(3)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在依法執行緊急任務的情況下,出示證件要求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到交通阻礙,要求優先通行,行為人拒絕允許的;
(4)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時,可優先使用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場地和建築物,行為人卻予以阻撓甚或故意刁難的;
(5)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要對組織或個人的電子通訊工具、器材等裝置、設施進行查驗,行為人拒不允許的;
(6)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因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請海關、邊防等檢查人員對有關人員和資料、器材查檢,有關檢查機關應當協助而拒不協助的;等等。
從法條規定來看,刑法對妨害公務罪的表述僅限於“以暴力、威脅方法”,並無“等方法”“其他手段”“其他方法”的表述。同時,將妨害公務罪中的“暴力”擴張解釋為“軟暴力”等無形力也明顯超出社會公眾對暴力所能理解的含義,顯然對被告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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