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審改判後原減刑是否扺刑期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再審後,如果進行改判,減輕原刑事處罰的,已經服刑的刑期可以折抵相應刑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四條對決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再審決定書。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但被告人可能經再審改判無罪,或者可能經再審減輕原判刑罰而致刑期屆滿的,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必要時,可以對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第四百七十二條再審案件經過重新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但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應當裁定糾正並維持原判決、裁定;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審程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經審理事實已經查清的,應當根據查清的事實依法裁判;
事實仍無法查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二、刑事案件再審程式是怎樣的
立案部門對再審案件形式審查符合要求後,一般情況下,會將案件材料分到合議庭,對再審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
再審案件審查階段屬於再審案件最難的階段,多數再審申請人體會深刻。
根據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再審案件的審查一般包括四種方式。
一是對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的審查,如果再審事由成立的,應當經行裁定再審。
二是僅審查再審材料難以作出裁定的,要調閱原審卷宗進行審查,也就是向調閱一審、二審的案件材料,進行全面審查。
該階段一般耗時比較長。
三是對於再審申請人以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和裁定申請再審的,要詢問案件的當事人。
詢問一般在法庭進行,案件的當事人應該到場接受詢問,並且製作規範的詢問筆錄。
第四種方式是再審聽證,是一種新的方式,也是比較正式的一種審查方式。
再審聽證是介於公開開庭和詢問之間的一種較正式的訴訟活動,特別是對於有新證據的再審案件,通過再審聽證的方式,有利於再審當事人很好的表達意見。
再審審查的最終結果是下達再審裁定,要麼是裁定再審,要麼是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案件再審的減輕量刑的,已經服刑的刑期應當折抵新的刑期,折抵後法院再作出判決,按判決書確定的刑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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