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輕傷的鑑定機構有什麼
輕傷鑑定機構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指派或聘請享有司法鑑定權的法醫師或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
鑑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輕傷害鑑定標準都有什麼
輕傷鑑定標準如下:
1、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
2、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
3、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
4、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
一、做傷殘鑑定所需要的材料如下:
1、入院記錄;
2、病歷本;
3、疾病診斷證明書;
4、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X片;
5、傷殘鑑定委託書。
二、個人傷殘鑑定的流程如下:
1、被鑑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鑑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鑑定時,還應攜帶鑑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鑑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鑑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鑑定費用。
7、總而言之,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有關規定,輕傷一般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一般包括因為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三、輕傷鑑定標準是什麼
輕傷是指由於物理性、化學和生物性物質等各種外界因素對組織器官造成的損傷,屬於或部分屬於功能障礙,但不構成嚴重傷害,不屬於輕傷。造成身體或面部損傷、聽力、視覺或其他器官功能障礙,或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中度傷害的傷害,包括一級和二級輕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依據醫學、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結合法醫案件的實踐經驗,制定了輕傷鑑定標準,為輕傷的認定提供依據。《人體輕傷鑑定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於1990年7月1日頒佈。損傷程度的認定應以原發性損傷和外部因素直接造成的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時的損傷情況、損傷後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體輕傷鑑定標準》
第二條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鑑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鑑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鑑定人有權瞭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鑑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祕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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