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詐騙罪的哪些情況不會追繳詐騙財物?
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3)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4)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如果是因為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是不予追繳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詐騙罪的,並且確實涉及到相應金額的非法所得的,是不可以不償還的。但是如果確實沒有能力償還的,或者是已經被揮霍一空的,法院會按照涉案情節的嚴重程度要求犯罪嫌疑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罰金,這筆罰金就可以作為給當事人的賠償。
二、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有哪些?
集資詐騙罪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詐騙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詐騙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詐騙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兩者區別主要是:
1、犯罪的物件不同。本罪的物件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但後罪即詐騙罪的物件則是特定的,即行為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為並獲取其錢財。
2、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使被騙人交付財物的行為,被騙人交付財物既可以是為了投資營利,亦可以是購買某物本罪與詐騙罪而言,本罪行為是被包容的法條屬特別法條,因此,對以詐騙方法騙取集資的,應當以本罪定罪科刑。
綜合上面所說的,集資詐騙是屬於比較嚴重的經濟犯罪,只要條件構成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一般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偵查時也是有時間限制的,最長為三十七天,如果超過了時間還沒有找到證據,那麼就只能對當事人進行釋放,如果還需要偵查的,就必須要改為取保候審,或者是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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