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會道門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組織會道門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一、組織會道門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組織會道門致人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七年以上徒刑及無期徒刑,如組織會道門致多人死亡,是加重處罰事由。對組織者判刑還應當判處罰金,或者沒收其財產。群眾發現這樣的犯罪活動應當及時報案,讓公安機關介入。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而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情節。這裡的情節特別嚴重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數不滿三人,但造成多人重傷的;

3、曾因邪教活動受過刑事或者行政處罰,又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

4、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二、本罪與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界限是什麼?

二者的共同之處在於都以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為特徵,但兩者的構成特徵是不同的:

1、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矇騙他人,因而致人死亡,而後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2、本罪以致人死亡為客觀要素;而後罪以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為要素。如果行為人利用迷信,或者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同時造成致人死亡後果的,應以後罪論處,對所造成的死亡結果作為該罪量刑的情節,不必實行數罪併罰。這裡所指"造成致人死亡後果",即本罪所指"致人死亡"的各種情形。

三、組織會道門致人死亡罪的立案條件是什麼?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 信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結果犯,本罪的立案標準要求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行為人實施了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的行為。

2、發生了致人死 亡的嚴重後果。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應當立案追究。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行為人利用、組織會道門活動進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此時是被我國的法律法規命令的禁止的,這種組織的行為是會對我國的公民的生命財產權益以及我國的社會和諧穩定造成嚴重的侵害的,是不允許在我國出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