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罪沒處罰後罪已處罰是否累犯
前罪沒有被處罰,如果是被赦免後沒有處罰的,前罪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5再內再犯罪,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構成累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一般累犯的處罰原則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即採取必須從重處罰的原則。
確定其刑事責任,應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對於累犯必須從重處罰,即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2、從重處罰,必須根據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其刑罰,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
3、從重處罰,是相對於不構成累犯,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言。
也即對於累犯的從重處罰,參照的標準,就是在不構成累犯時,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也有學者認為是“應以不構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為從重處罰的參照標準。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法》的規定,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被赦免沒有執行的,如果赦免5年內再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就會構成累犯,對累犯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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