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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一生會犯大大小小的錯誤,有的錯誤可以被原諒,但有的錯誤必須付出代價才能夠讓受害人平息。監獄就是收容這些犯了大錯的熱的地方。但是監獄裡的人也不全都是窮凶極惡的,他們又應該被善待。暫予監外執行裁定的就很好的體現了這一點。
對於刑事案件,並不是全部都要求是在監獄裡執行刑罰,還有一個制度也就是暫予監外執行,它是對被判處剝奪自由的刑罰而有某種法定情況的罪犯暫不關押而委託一定機關監管,暫予監外執行制度是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那麼暫予監外執行的規定及條件又是怎樣的呢?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講解,請看下文。
1、適用物件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無期徒刑: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情形: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2、適用主體
交付執行前:交付執行的法院。
對於被告人可能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權向法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看守所可以將有關情況通報法院。
法院應當進行審查,並在交付執行前作出是否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
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因有嚴重疾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的,有關病情診斷、妊娠檢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鑑別,由法院負責組織進行。
交付執行後,監獄提出意見: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准;
看守所提出意見:設區的市一級以下公安機關批准。
3、監外執行的監督
對意見的監督: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檢察院。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對決定的監督: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檢察院。
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重新核查。
4、收監
情形:
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決定主體:
對於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予以收監的,由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法院收監執行決定書,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執行主體:
對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應予以收監的,在法院作出決定後,由公安機關依法送交執行刑罰。
5、特殊情形的處理
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對於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具有上述情形的,法院在決定予以收監的同時,應當確定不計入刑期的期間。
對於監獄管理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具有上述情形的,罪犯被收監後,所在監獄或看守所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中級法院提出不計入執行刑期的建議書,由法院稽核裁定。
被決定收監執行的社群矯正人員在逃的,社群矯正機構應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追捕。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
綜上便是暫予監外執行的相關規定及條件,除此之外,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群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
如上面所說的那樣,對於那些符合規定的物件,暫予監外執行裁定的實施很好的讓他們進入到社會。這不僅表現著的是人文關懷,更表現的是法律之外也有情。這樣更能夠給予那些想改過自新的一種信心和希望。讓他們能夠更好的自省,淨化一下自己,更深刻的接受教訓,重新做人。